首页 > 人才引进落户 > 【政策条例】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

【政策条例】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7-10

404 浏览

   本文 转载于:shanghai.gov.cn上海市人民政府网;原文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2、《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下列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

  1、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3、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4、原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其他户口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公安分(县)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内容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 (三)审批对象 外省市户籍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迁沪落户相关政策;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您正在申请积分落户服务站的专业服务
您的称呼

联系电话

验证码

立即获取

为了确保您的测评结果更准确, 我们申请您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人工审核后通过电话回访告诉您准确的测评结果。*您的信息受 《隐私保护声明》保护

提交成功

您的服务申请已提交,
服务站将在1个工作日内与你沟通服务细节。
一对一规划顾问
更多福利,等你解锁!
上海积分落户指南免费领
上海积分落户指南
免费领
最新最全内部资料免费领
最新最全内部资料
免费领
专业顾问一对一定制规划
专业顾问一对一
定制规划
最新资讯每天分享
最新资讯每天分享
进群不止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