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地,市政府各委员会、各直属局、各人民团体和全市各单位:
《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帮助实施户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深圳市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
附件: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帮助实施户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论深化招生制度改革
户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深入贯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帮助高质量的户籍制度。晋城转型发展(试行),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的适龄人口入学工作。
第二条市教育局负责适龄人口就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实施。
第二章学前教育阶段
第三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办法,做好幼儿园招生需求预测、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4条幼儿园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相对接近、公开、公正的原则,自主招生3-5岁以上的社会人士。
第三章义务教育阶段
第五条按照人口迁入地政府为主体、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原则,做好适龄人口“免试就近”入学工作。
第六条新落户人口的适龄子女享受与晋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公立学校按下列顺序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一晋城户籍适龄儿童属于同一户籍的,按学区划分范围直接入学对于入学压力大的学校,本地区每个地址将有机会在三年内(除多胞胎和二胎外)在同一所学校入学。
2.晋城户籍适龄儿童属于集体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集体户口)和单独户口的,当申请人数不超过户籍所在对口学校的招生学位时,直接安排招生;当申请人数超过户籍所在对口学校的招生学位时招生按户籍迁入时间顺序安排,超出学位部分由户籍所在县安排,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安排。就近统筹安排招生。
三。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随迁,坚持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非起始年级的新适龄人口来晋城接受义务教育,需要转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高中阶段教育
第九条新落户的适龄人口应当按照中考报名的有关规定参加晋城高中教育学校的入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
一。当年3月1日前(不含),如果您在晋城定居并初中毕业,年龄不超过18岁,可以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申请参加中考。
2.3月1日(含)后在晋城落户的,须在原注册地参加入学考试,确定高中学历后,方可申请转入晋城同级高中。
第10条新建定居高中的迁移,依照《山西中小学地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11条新近定居的人口,按照山西山西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参加北京大学入学考试。
第五章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来晋城工作、定居,随迁子女参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择校。
第十三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来晋城工作定居,适龄子女随迁初中学习,优质高中的分布指标不受户籍、学籍的限制。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治安教育联动通报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新落户人口适龄儿童的需求。
第十五条将新增适龄人口全部纳入晋城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本地区教育资源,扩大学位供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要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的学位供应,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要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举办。
第十七条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招”工作,统筹学校教师编制和使用,根据适龄人口变化做好教师储备。
第十八条建立城乡一体化办学机制,将城市财政支持的城市范围内的小学全部纳入城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为新落户的适龄人口入学创造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确保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