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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租赁新政:符合规定可享落户、教育、社保等权益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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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租赁新政:符合规定可享落户、教育、社保等权益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意见中,拟实行租购同权的相关政策。承租人可根据积分量化分数招生政策享受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也就是说,合格的租户还可以享受落户、教育、社保、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   提出济南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通过三年试点工作(2021年底前),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工作目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   1、 多渠道筹集房源增加有效供给   目标:   试点工作实施期间,通过盘活闲置住房存量、改造非居住住房存量、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三年内实现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   具体方法:   一。支持闲置存量住房作为出租住房的激活。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的房屋租赁企业通过收购、长期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房屋作为租赁房源(单套规模不低于50套/间)。允许直接管理公房和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按照装修、施工规范的有关要求,将剩余安置房和闲置公房作为出租房激活。规范个人住房租赁行为,鼓励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区政府)   2。支持租赁住房非住宅存量房改造。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消防、结构等有关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办公、商务、旅游(宾客)厅、厂房、仓储等的非住宅用房转为租赁用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闲置或低利用率的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转为出租房,并对其进行改造,出租后房屋的水、电、气、暖等实行民用价格标准。(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济南供电公司及有关区政府)   三。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确保新增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一是在商业和商业集群、轨道交通站、科研和工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地区,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挂牌出让,可以提供土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明确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建设、经营和管理要求。二是在商品房中建设租赁住房。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将尝试由“竞买”改为“竞租面积”,并在出让计划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买人持有的租赁住房期限。在建出租房屋一律对外出租,不得“代租出售”。(分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区政府)   5分。”改造城中村和“城中村”,新建租赁住房。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和业主改造现有的“城中村”和“城中村”存量房,保障房屋出租。(分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区政府)   6。集体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积极申请国家集体土地建设试点城市租赁住房。在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规划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的总量和布局。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建设“只租不卖”的租赁住房,首先要做好村庄规划,产生的收入要用于村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分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区政府)   7号。加大住房融资力度。根据试点年度目标和初步调查,组织国有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专业房屋租赁经营机构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住房按程序租赁试点,按照申报明确土地出让条件,安排租赁住房供地,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龙头作用,在轨道交通沿线和新旧能源转换地区新建租赁住房。(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 培育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   目标:   重点培育2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和10余家专业化、规模化的民营住房租赁企业。   具体方法:   一。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鼓励市级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参与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培育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国有龙头企业开展大型住房租赁业务。(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房屋用于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市场租赁。选择10家租赁住房套数1000套(间)或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住房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盘活闲置住房存量,改造非居住住房存量。(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构建房屋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目标:   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屋租赁市场。   具体方法:   4、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目标:   出台了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具体方法: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发展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控制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新建租赁住房企业发放开发建设贷款,向自有物业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鼓励有条件、有兴趣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形式的试点,促进住房租赁项目的发展。(分管本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本行莱芜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   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精神,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住房租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的,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个人月租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普通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取得的房地产,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个人租赁住房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市税务局主管)   三。落实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承租人出租纳入房屋租赁综合监督服务平台管理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租赁条件的房屋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数据共享、快捷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为承租人办理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租金。(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   四。落实租购权相关政策。合格的承租人可享受落户、教育、社保、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承租人依法办理济南市居住证后,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户籍证明、外出务工证明。按照“流入地政府优先、公办学校(含政府扶持的民办学校)优先”的原则,按照积分定量分配招生政策,承租人可享受就近入学子女的义务教育服务。具体实施细则如下:市教育局制定。(分管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制度   目标:   建立适应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管理体制。   具体方法:   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租赁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济南市住房租赁制度,加快出台《关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非住宅存量住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国有土地用于新建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租赁住房居住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济南市发展租赁住房市场中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发展租赁住房市场试点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办法》,为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   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鲤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吉阳区、莱芜区、港城区、济南高新区、济南新老能源转换区,莱芜高新区等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的地区(以下简称“相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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