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附件1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
附件3 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
附件4 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称
为了确保您的测评结果更准确, 我们申请您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人工审核后通过电话回访告诉您准确的测评结果。*您的信息受 《隐私保护声明》保护
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