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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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公布了《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发送到fgwfgyc@126.com或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原前街1号,邮政编码:250011)。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草稿)
目录
一般规定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发展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附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推进新时期现代化强省建设。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的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知识,从事创造性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能力和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工作要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政策、加强创新驱动、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为人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把保障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
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专项规划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论证中,要把人才开发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省、区、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才工作,负责人才决策、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监督保障,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事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人事政策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员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社会科学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侨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的优势,做好宣传工作,联络和推荐人才。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自主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自主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才,组织竞聘上岗,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八条对在人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人才培养和发展要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导向,加强政治引导和政治吸纳,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的重大战略和项目,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材料、现代海洋、医疗卫生、高端化工等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统筹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科技、教育、法治、哲学社会科学。以及战略性新兴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智力、体格、美貌和劳动。
高校要突出特色,分类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构建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跨部门、跨学科、跨专业开展人才培养;
(二)设立工业教师流动岗位,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三)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四)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深化校企合作育人,实施应用型本科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模式;
(五)促进高校与地方的融合发展,促进高校科技优势、人才优势、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的全面对接。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八大发展战略,推进新学科、新医学学科、新医学学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科技人才和工业人才。
高等学校要建立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区域布局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强新的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鼓励和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开展原创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人才给予扶持,对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创新创业和国际交流的人才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突破关键技术,培育高标准。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士。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泰山学者、泰山行业领军人物、齐鲁系列人才按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支持青年人才的成长,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一)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
(二)在专家遴选、科技认定、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加大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扶持比例;
(三)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中,适当配置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
(四)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青壮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法律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到境外留校深造;
(五)资助青年博士生等国际学术交流人才;
(六)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围绕重大战略、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基层人民政府或企业任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发、创新商业模式、资本市场和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和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进特色技能学校和工作站建设,组织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出国留学,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选拔首席技术人员,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健全德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坚持以德育人,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导向,培养学生的手艺、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制定长期的继续教育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增加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促进继续教育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以各种形式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人才引进和流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注重灵活定向的人才引进,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指导用人单位准确引进战略科技人才、科技带头人,青年科技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带头人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省工作创造条件。
引进人才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项目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引进一批符合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要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建设,为留学人员在省内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或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留学人员到当地创新创业。
留学生到省创新创业的,享受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留学生所在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和土地供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研发基地或者研发中心,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省重点人才项目或者申报科研项目为项目负责人。
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省内设立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高层次人才在省内享受人才平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专业人员,不受岗位总数、职级和比例的限制。结构。
第二十八条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为引进人才提供合同服务;对在按照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发挥直接和关键作用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和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输送人才。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企业聘任、兼职、离岗、在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所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在职称评定、人才招聘、灵活引进、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补贴。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永久居留申请、ZCB10X签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建设国际人才聚集高地。
鼓励和支持院士聚集基地建设,支持重点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质量、贡献。代表性成果的影响与应用,克服唯论文、唯标题、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合理运用论文、专著、影响因素等评价指标。
人才激励应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社会化的、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种评价主体的作用,完善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根据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人才测评:
(一)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基础,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和社会影响;
(2)应用型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重点是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应用;
(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注重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注重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技能人才评价主要以技能人才评价为基础,注重操作水平和绩效;
(六)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和职责,科学合理地评价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审标准,改进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办法,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和参加职称评定的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独立进行职称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外来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评审办法。
第三十七条实行对优秀贡献者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齐鲁市优秀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激发人才创新和创业活力。
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合理确定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队伍急需的薪酬。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实施有利于人才创新的资金审计办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和支持实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不仅对劳务费预算有比例限制,而且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如实制定。取消对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支出比例的限制。
科学研究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奖励股权激励方案,由独立提出,集体决定,单位自行实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对科研人员进行个人奖励。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派发、转让股息时,可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责清单,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人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人才流动。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积极宣传人才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办理责任转移机制,限期完成,逐条反馈。以及回访,监督人才需求。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员津贴、科研津贴、贷款津贴、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重点人才工程。
新老动能转换等省级资金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外交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提供居住、签证、户籍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职称、职务、工资待遇,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发放人事服务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收购、租赁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贴等多种渠道解决人才的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可按规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存量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房。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进驻省级地标。
政府财政可对企业和社会资本进行补贴,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有序的竞争性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进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支持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转化。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容错机制和豁免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和容错。
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达不到预期效果,用人单位、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队伍履行了廉洁勤勉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的,决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谋取私利,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政府对人员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和奖励,追回其获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供养和奖励人才的职责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才政策目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同等适用。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