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四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相关规定: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
问:中途增加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提供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吗?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中途、增加配偶和同住子女均不需要打印《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上海居住证持有人增加同住人信息,由用人单位至居住证上次受理点办理(原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的人员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办理),需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居住证积分中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5、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6、上海居住证积分中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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