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政府常务会议第10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中职学校管理规定》,提出对不在广州注册、符合中职学校条件、无合法住所的中职学生,可申请入住广州市中职学校。新生儿登记时,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户籍、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可以按照陪父或陪母的原则在集体户口范围内申请出生登记。
这些类型的人员可以搬到广州集体户口
《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由几类人员进入广州集体户口:
按照国家全日制普通教育招生计划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注册的非广州籍学生,可申请集体户口;
曾受雇于国家机关和设立集体户口工作单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入户在广州的条件或者在广州有户口,但无合法住房和可以信赖的直系亲属的,可申请转入集体户口工作单元;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在广州有户口,但无合法住房和可信赖的直系亲属,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账户代理合同的,可申请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在广州市有户口,但无合法住房和可信赖的直系亲属,属于入户人才引进、入户整体制、入户政策和其他入户的,可申请转入相应的政府公共部门集体户口。
此外,本市亲友家庭居民可根据情况申请入住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政府集体户口。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应当由其共同迁出。
父母是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内新生儿出生登记
父母是集体户口。新生儿能在集体户口登记吗?
管理规定规定: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集体户口户籍的,应当向祖父母常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有集体户口户籍,另一方有集体户口户籍的,新生儿应当向另一方登记。
新生儿父母一方在本市有集体户口户口,另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新生儿应当向本市居民户口申请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户口,另一方为外地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户口的,新生儿可按照陪父或陪母的原则在集体户口户口内申请出生登记。
此外,集体户口人员死亡后一个月内,其亲属或者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区公安机关报告注销户口。
在广州购房完成学业后搬出集体户口
根据管理规定,在校学生学成后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拟就业地。
未办理或通知不到的,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迁移证》,送学生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立外省学生集体账户,实行单独管理。
《管理条例》还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查处中青旅移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中青旅名义收费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