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上面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及区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城”建设定位,全力打造“三张牌”,突出“三抓三保”工作主线,积极发挥红塔区新型城镇化主战场作用,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城市宜居、宜业、宜教、宜商、宜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吸引力和竞争力,到2035年,玉溪中心城区(不含江川区)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11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10万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区内实际居住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在区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购房,含商业用房)并实际居住的,在区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可申请落户红塔区。共同居住的三代直系亲属可申请一同落户。
(三)企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经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实施优惠的购(租)房和税费政策
凡在红塔区购买商品房的区外人员或本地居民,均可享受:
(四)个人贷款购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次商业贷款购房且购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个人或家庭已拥有住房,无购房贷款或购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商业贷款购房且购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均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五)下调首付款比例,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下调至20%。
(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至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至30%;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至50%。
(七)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或单身人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在红塔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符合收入等相关准入条件的家庭或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均可按程序申请区内公共租赁住房。
(八)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九)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在红塔区内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800元。
三、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十)高效盘活资源,遵循“相对就近就便”原则,保障适龄儿童学前教育有园上。
(十一)小学分类分层保障就读公办学校:购房(含商业用房)转户的,保障到招收购房转户户子女的对应公办学校就读;购房未转户的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保障到招收此类群体子女的公办学校就读;租赁商业用房经营满3年的参照购房未转户保障政策执行。
(十二)初中分类分层保障就读:购房(含商业用房)转户的,保障到招收购房转户户子女的对应公办学校就读;购房未转户的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保障到招收此类群体子女的公办学校就读;租赁商业用房经营满3年的参照购房未转户保障政策执行。以上群体子女自2020年9月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在所保障公办初中学校就读且满完整三年初中学籍的享受该校定向计划。
在红塔区购房、租赁商业用房经营满1年,其子女从红塔区外流入选择民办初中学校就读且满完整三年初中学籍的,自2020年9月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可享受该校定向计划。
(十三)职业高中兜底保障就读。到红塔区(或进城)购房、经商户子女初中毕业选择玉溪二职中升学的,兜底保障就读。
四、提供高效便捷的健康和医保服务
(十四)区外户籍人员到红塔区落户和居住的,免费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主动健康教育、儿童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孕前优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阿尔茨海默症等慢性病健康管理;老年人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穴位按摩等四类18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免费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
(十五)区外人员到红塔区落户和居住的,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十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国内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归并到退休地累计计算,按流程办理后,职工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一并转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七)提高医保联网结算保障服务水平,深入落实好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
(十八)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区长寿补助金发放标准,拥有红塔区户籍的实际居住人员,享受以下长寿补助:对70至79岁无退休金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对80至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对90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
五、强化创业就业保障
(十九)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在红塔区落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创业并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按照政策给予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在红塔区落户的人员,在区内创办企业者,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府按照政策给予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十)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在红塔区落户的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并符合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以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就业部门提供相关就业岗位信息,自主择业。
(二十一)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在红塔区落户的人员,属城镇登记的“4050”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1-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的,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二十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红塔区落户的人员,属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政策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
(二十三)享受大学生落户和创业资金扶持。属于非红塔区籍引进落户的毕业生,从落户次月起,6个月内按照全日制博士生(含博士后)每月2000元、硕士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专科生每月500元和中专生每月300元发放生活补助。红塔区籍学生考入A类“双一流”大学或到国外留学(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毕业后回红塔区就业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考入B类“双一流”大学,毕业后回红塔区就业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考入普通院校,毕业后回红塔区就业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考入专科院校,毕业后回红塔区就业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在红塔区落户的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享受最高3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扶持。
(二十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凡居住在红塔区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外来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五)加强创业奖补力度。区属各类创新创业择优项目,获区级以上(含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以及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团体(创业者)、优秀小微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报批后均可按各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十六)全面落实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普惠性税收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的优惠政策。落实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二十七)落实《红塔区关于贯彻落实〈玉溪市“百千万人才计划”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刚性、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激励;加强创新创业团队激励;健全高层次人才关爱制度等。若上级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激励机制大于区级的,参照市级文件执行。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上级政策调整与本政策措施内容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办公室
玉溪市红塔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