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发〔2018〕1号)第八条的规定,为努力建设国际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促进青年大学生“宁居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处理对象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迁入我市市区:
(1) 研究生以上40岁以下(含归国留学生)本科学历;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 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按照本办法申请户口移民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根据学历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当在学信网上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备案表或者向教育部出具中国高等教育证书认证报告;归国人员应取得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教育部使(领)馆颁发的归国人员证书;根据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X迁入我市,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以上40周岁以下的毕业生,申请户口X移民,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应用;
(2) 居民身份证;
(3) 教育部颁发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记录表》或教育部颁发的《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
第六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学士以上学位或者考察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申请户口入境,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应用;
(2) 居民身份证;
(3) 教育部颁发教育部学位证书或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归国人员证书》。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申请户口X入住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应用;
(2) 居民身份证;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并申请户口X入住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家庭应用;
(2) 居民身份证;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
第九条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和居民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在单位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集体户口登记的,应当向当地户政处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市政府集体户口登记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向市户政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户政窗口、区户政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市户政窗口向市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材料,区户政中心、公安派出所向区相关部门报告。市、区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结果退回原相关部门。市户籍管理窗口、区户籍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搬迁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搬迁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的住宅,是指在我市城区房屋的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的用于居住的房屋;持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共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的房屋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取得《中华居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因故意犯罪受到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被居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第18条申请人故意隐瞒、忽悠或提供虚假证明及承诺者,应取消落户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手续者,户口的注册将被取消并返回原产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与《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