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和妻子朱女士的孩子小何马上就三岁半了。新出的政策马上要依据买房时间,决定孩子是否能直接被重点小学划片录取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让何先生夫妇同其他家长一样,陷入了焦虑。夫妻俩商量过后,决定将自己现在的109平米三居室卖掉,去学校附近置换一套老破小的两居室。
何先生夫妇拿定主意后,马上到自家小区附近找了家中介,把房子信息挂了出去,唯一的要求就是,全款购房。之后又马不停蹄地连续多日逛遍了学校附近的小区,也没什么要求,只要是此小学的学区房,首付款在置换房屋承受的价格范围内,贷款也能还得起就行。
功夫不负有心人,学校附近的中介,终于为何先生夫妇找到了一套合适的两居室。于是,何先生夫妇马上回到自家楼下,大幅度降价,将自己的三居室卖出,后一刻不敢停地和学校附近的两居室卖家张老太太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何先生夫妇多次告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卖家,自己买房就是为了给孩子上学,所以房子里的户口必须得迁走。张老太太满口答应,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注明,“卖方在收到全款后(买家或银行),应于三个月内将房屋内户口迁走,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何先生夫妇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搬入“新家”,展望着自己和孩子的美好未来的时候,中介公司那边传来了消息,房屋里的户口,一时半会儿迁不走了。
原来,张老太太卖名下唯一房产,是为了投奔自己已经移民新西兰的独生闺女,但是过去住了段时间,发现实在受不了那边的环境,和女儿商量过后,还是决定不移民了,回国居住。鉴于房子已经卖掉,老太太也不想反悔,毕竟这个售价还是很让她满意的,于是,她决定找个养老院。
但是,如果她不移民,国内她名下也没有其他房产可以承接她的户口,根据当地政策,直系亲属可以承接她户口的也可以,但是老人年事已高,父母姐妹都已去世,老伴也于几年前病逝,唯一的直系亲属她的闺女也移民了。当时也没有集体户口的政策。
何先生夫妇得知此事,非常着急。因为根据学校的入学规定,是要在学区所在地有户口且名下有住房,购房时间需要满三年。如果张老太太不能及时将户口迁出,那么自己的户口则无法迁入,孩子也将无法进入此学校读书。
那么,现在的情况,何先生夫妇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可以以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可知,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只有请求权。
如果是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是法定解除事由,是解除权。
但是,就此案双方关于户口迁出事项,并未约定未迁出户口即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即未明确订立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可以落户。从交易习惯看,迁出涉案房屋内户口并非订立合同时的普遍交易习惯,虽然近年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多规定有户口迁出条款,但是,房屋和落户在现实社会上的关联并没有房屋和居住需求的关联紧密;从合同性质和合同目的看,迁出涉案房屋内户口并非订立合同当时的附随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给付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决定合同类型、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满足的义务,而附随义务则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自始确定、对待给付、解除合同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所以,依照此法向法院提出请求,是否会被支持,得看法院的自由裁量。
第二、我国就请求户口迁出的,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请求违约赔偿的,法院是受理的。所以,可以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请求卖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