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过程中横生枝节的故事:绝大多数存在他人户口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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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过程中横生枝节的故事:绝大多数存在他人户口
出售房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准时送房子?协助买方处理贷款?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这样行吗?太年轻太简单了!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在卖房子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在卖房子的过程中。
对案件的审查:在出售房屋一年后,没有发现户主有另一个人。
2014年,梅从他所在的单位买了一套位于城市X路的房子。
2015年底,梅和张女士签署了一份合同,将这套房子卖给张女士。除了约定的价格、转让家庭和合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外,两人还同意,在转让房子之前,梅先生必须把户口搬到原来的房子里,否则,每天逾期未交的话,梅先生将不得不按照房屋价格的5/10000,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直到户口搬走为止。
由于梅并没有真正住在房子里,也从未把自己和家人的户口搬到里面去,梅自然认为没有户口,可以搬出房子,而忽略了户口上面提到的条件。
2016年1月初,梅把房子交给了张女士。不久,张女士如期拿到了房产证。
然而,张女士后来意外地发现房子里有一个名叫姚的户口!这里发生了什么事?
事实证明,早在2010年(当时梅还没有买下这栋房子),身为局外人的姚就不知不觉地把他的户口搬进了房子,而且这种情况从未被发现过。梅买房子的时候,他从没想过房子里会有陌生人的户口,所以当他卖掉房子的时候,他没有想过要在房子里查一下户口的登记。
由于梅未能按照合同将原户口从房屋中移出,这构成了违约。2018年,张向法院起诉了梅,要求梅从2017年1月9日至户口搬迁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1440元。
法院裁定,如果卖方构成违约,应对其违约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表达内容合法有效的真实意图,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到目前为止,May先生还没有搬离有争议房屋的原始户口,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户口拆迁不是购房合同的主要义务,违约责任不应超过违约责任,约定终止合同的违约金占房屋总价的20%。因此,梅最终被判向张女士支付户口迟迁违约金(按每天1440元计算,从2017年1月9日起至原户口搬离房屋之日止)。总额不超过576000元)。
案件判决生效后,梅先生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申请重审。
上海第二中央法院认为,上述案件中的局外人姚某将自己的户口搬到屋内争取住房,而梅先生与姚没有身份关系,而梅先生也不知道在争议屋中存在姚泽某,所以梅先生只应承担责任,不对部门房屋中的户口情况给予应有的关注。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在了解到家中存在户口之后,梅先生通过刑事手段积极报告了该案,以协助法院获得姚以非法手段将户口搬进住宅的证据。此后,他还在公安部队的帮助下,启动了户口的纠错程序,强迫姚祖CB1X迁回搬迁地址,消除了违约的情况。
梅先生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没有对她的照顾义务给予应有的重视,并愿意对张女士作出适当的赔偿。因此,再审全面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作了相应的修改,减少了原判决中认定的违约金,并命令梅先生一次向张女士支付100000元违约赔偿金。
法官说
绝大多数购房者都忌讳别人的户口,在他们买的房子里,所以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让卖家在房子里清理户口。这一义务虽然不是买卖房屋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如果违约,也构成违约。
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卖人除了要注意按时放行房屋、交付房屋、转让房屋等主要义务外,还要注意房屋中的户口问题,尤其是通过二手房交易获得的房屋转让时,至少要经过户籍部门的确认,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