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新规定:任何家庭成员可以向户籍地申请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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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新规定:任何家庭成员可以向户籍地申请
低保,顾名思义就是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疾病丧失劳动力或者部分劳动力,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我国的低保,开始推行的时间很早,在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而农村低保,实际上比城市推行的更早,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进展缓慢。2003年,民政部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则标志着新时代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式推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低保工作面临的局势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所以,为了更好的做好低保工作,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让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补助政策,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新制定并施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户籍不再是问题,任何家庭成员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在以前的农村低保规定中,申请农村低保,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申请者和享受者必须是户籍在当地的农村人口。而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此条规定,对于农村那些情况确实非常困难,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或者孩子的教育等问题,实际共同生活,而户籍不在同一处,或者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没在同一地方的家庭来说,可以说是非常及时和切合的,是真正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影响不大,四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提出申请。
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是以户为单位来申请和补助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未修订之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争议,申请的人认为应当将实际共同生活而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计算在补助发放范围内,而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部门虽然在情理上认同,但是,由于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和遵循,在审批时思考较多、畏手畏脚。
“拆户保”可以施行,四类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在前两年,政策法规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对象,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拆户保”的,而基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张三家有劳动力2人,家庭情况不是太差,但是由于其父亲是三级精神残疾人,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需要经常性的吃药住院,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标准,是不能全家都享受的,但是,父亲无劳动能力、母亲住院就医又需要经常性的花钱,到底纳不纳入低保审批范围,也是难住了村干部,不纳入审批范围的话,村里人会说三道四、自己也觉得不合理;纳入的话,自己明显是违反了政策规定。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制定和施行,则完全解决了基层这样的困惑。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是权力,同时也需要履行四项义务。
为了确保真正贫困的家庭能够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对象,肯定是真正贫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而对于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对象的界定上,村干部仅能够从家庭房屋的修建、日常消费情况、家庭成员是否患病等直观情况来判定,而对于其银行是否有存款?存款到底有多少?城里是否有商铺?儿女到底在哪里工作?月工资到底是多少?等情况很难做到精确的掌握,所以,难免工作中会出现纰漏,这也是前些年“开奥迪、住楼房、吃低保”现象发生的部分原因。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必须履行四项义务,则县区或者市一级就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手段,综合分析申请者的家庭情况,让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更加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