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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设区市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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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设区市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 一、父母死后户口不在本村的子女能否转包自家土地!     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父母住在农村,后其父母因病相继去世。父母去世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问题:占某能继承父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二、只要农户不消亡,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当按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占某夫妻户口既然已经迁到设区市转为非农户口,现其父母去世,他们生前的承包地占某是不能继承的,因此也不能由其转包,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三个知识点总结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是户而不是个人,所以农户家庭内成员的增减并不影响承包经营权的有无,也无关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2、农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现有法律框架不能跨户继承,但是承包期内农地上的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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