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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来源:上海落户帮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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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朋友已经离开户籍,但他们仍然合法拥有农村住房。在本文中,编辑给了我们准确的答案,并对户籍与补偿和安置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   [对征用土地和拆除合法拥有的房屋必须作出赔偿]   户口的缺席和房子还在那里的事实在今天并不少见。一个原因是居住在城市的农民人数增加,另一个原因是参与了共同出资或合法继承住房。   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还是“房地产一动不动”的产权证书。   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那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都应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这是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土地附着物和除农业用地以外的绿化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农村村民的住房,要按照拆迁前补偿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或金钱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给予补偿,以保护农村村民的生存权和住房财产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者,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被拆迁人,对房屋的赔偿是他的。这与户籍是否在村里没有直接关系。   [住房补偿与土地补偿不同,户籍状况的影响也不同]。   如果户口的情况不同,那么补偿权和安置权就会有所不同。而拥有该集体的户口有两项相关权利,一是享有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将户口作为补偿因素,将其分为两个关键词:“补偿”和“重新安置”,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和理解。   其实,两者是不同的:补偿是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属物和幼苗的价值补偿,而安置则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范围内的基本权益。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首先必须是在农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用应当依法全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简单地说,集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一是没有必要考虑户籍因素的补偿,例如农村村民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绿化苗木等,这些都是对业主的补偿,也可以由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   二是考虑到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和社会保障费等户籍因素的补偿。   从另一个角度看,2015年以来试点地区大力推行的农村“三地块”制度改革强调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其中宅基地制度改革部分创造性地提出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立的概念。   在“三权分立”中,资格权显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户籍密切相关,使用权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振兴。   因此,随着城市资本“下乡”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住房业主(尤其是联产者)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显然,他们的赔偿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现阶段而言,逐步淡化户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的作用,强化不动产产权登记的价值,稳步实现城乡拆迁补偿法律法规的同步,是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之一。   最后,编者想提醒大家,合法房主自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目前的农村拆迁工程中,如改造旧村、改造棚户区、退出农村等,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是基于对证件的识别,以及对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参与或领导项目的公司等组成的“团体”的识别。如果你因住所搬迁而被剥夺住房补偿权,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渠道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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