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全谱系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业登记相关备案工作
(一)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证代码、招用员工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用工形式、职业工种等各项内容。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渠道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到经办机构线下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经办机构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渠道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到经办机构线下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三)特殊对象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按本条款第(一)、(二)项办理。
2.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按本条款第(一)、(二)项办理。
3.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4.对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迁往外省市或确认业主逃匿的,可由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5.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办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者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总队或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上述执法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本人可凭责令整改文书(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四)做好人事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五)关于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补建
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应负责为劳动者补建人事档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用人单位遗失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且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补建人事档案。
(六)关于就业登记信息查询
经办机构推进《就业创业证》数字化,数字证件具有与书面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通过经办机构窗口或12333咨询服务电话以及本市办理登记备案的网站、手机客户端等途径查询个人当前登记备案信息。劳动者对登记备案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做好本市失业人员工作经历摘录工作
(一)关于失业人员档案遗失后工作经历摘录
本市失业人员遗失档案的,由原档案保管部门按规定为失业人员补建人事档案。其中涉及工作经历的摘录,须有以下凭证材料:
1.补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经历,须由原单位出具工作经历材料,并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可以是工资单或调资审批表等,下同);原单位因倒闭、歇业、破产等各种原因不存在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工作经历材料,并附旁证材料;上级主管部门也已不存在的,则先由本人举证,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共同核实确定。
2.补建1993年以后工作经历的,须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上述补建工作经历的凭证和旁证材料是摘录其工作经历的重要依据,负责档案保管的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应将其存入被补建人的人事档案,同时还应在信息系统内做好个人工作经历的信息维护。
(二)关于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摘录
失业人员因具有原工作单位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先由本人向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再向原单位索取从事特殊工种的凭证。负责档案保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应如实摘录其档案内有据可查的工作经历,交其本人送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处理。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可到负责档案保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查阅档案,有关机构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关于“农婚知青”回沪后工作经历摘录
“农婚知青”回沪落户后参加养老保险或办理其他相关事务时,所涉及“农婚知青”插队期间的工作经历摘录问题,应先由其本人向落户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有关历史资料后填写《“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同意的《“农婚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认定表》由负责档案保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将其存入个人档案内,作为摘录工作经历的依据。
三、加强就业登记备案管理和队伍建设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登记备案制度,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就业登记备案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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